一、办事条件
(一)本市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,因机动车所有人姓名/名称、住所地址或身份证明名称/号码改变需要办理变更的。
(二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办理变更手续:
1、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、凭证无效的;
2、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;
3、机动车被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、扣押的;
4、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。
二、需提供的材料[详见机动车管理告知单《(18)有关说明》]
(一)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;
(二)机动车行驶证;
(三)机动车登记证书(未申领过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一并办理申领业务);
(四)《机动车变更登记/备案申请表》(领取方式:车管所各分所、各区(县)交警支(大)队机动车管理窗口、公安门户网站下载打印;填表时请仔细阅读表格背面的填表说明),单位车辆被委托人签字,个人车辆车主签字;
(五)委托代理人办理,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,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,代理人在《机动车变更登记/备案申请表》上签字;
(六)属于机动车所有人姓名(名称)变更的,出具相关证明文件:
1、机关、事业单位:凭上级(市局级、区局级)主管部门更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;
2、企业单位:凭工商局档案科出具《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》原件及复印件;
3、社会团体、个体户、私人:凭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;
(七)属于身份证明名称/号码或者住所地址变更的,提供相关事项变更的证明;
(八)提供一张符合要求的车辆照片。
未申领过《机动车登记证书》的一并办理申领业务,还需提供以下材料,并交验机动车,在受理完毕五个工作日后,机动车所有人到窗口领取《机动车登记证书》,再办理其他业务。
(一)《机动车牌证申请表》;
(二)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;
(三)机动车所有人姓名(名称)变更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;
(四)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;
(五)提供一张机动车标准照片;
(六)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。
三、办理程序
(一)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带好所需证明、凭证到车辆管理所各分所排队叫号系统领取《排队叫号凭证》。
(二)到登记审核窗口递交上述材料申请办理变更手续。
(三)到银行付费窗口付费。
(四)付费后,凭《排队叫号凭证》到发证窗口领取《机
动车登记证书》、机动车行驶证和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。
四、收费标准
机动车行驶证:15元/本沪价费[2004]66号
机动车登记证书(申领):10元/本沪价费[2004]66号
五、法律依据
(一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
(二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(国务院令2004第405号)
(三)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(公安部令2012第124号)
(四)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》(公安部公交管[2012]333号)
六、办结时限
手续齐全的,一个工作日完成。
七、受理时间、地点
(一)受理时间:周一至周六9:00-17:00
(二)受理地点:
1、车辆管理所一分所
受理地点:长宁区哈密路1330号
2、车辆管理所二分所
受理地点:闵行区沁春路179号
3、车辆管理所三分所
受理地点:浦东新区沪南公路2638号
八、举报(投诉)、咨询电话
车辆管理所咨询电话:62690606
车辆管理所投诉电话:62693922周一至周五9:00-17:00
公安热线:962110周一至周五9:00-17:00
上海市市民服务热线:12345